厦门市 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67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44号),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领取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我市户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上调20元,调整后为310元。

 

我市户籍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按省定标准调整,即月标准上调7元,调整后为130元。

 

三、调整时间:

 

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4日


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