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 关于调整我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15年)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5〕34号)和省十件民生实事的工作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0.5%调整为0.7%,具体缴费比例如下:

 

(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0.3%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0.2%的比例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的0.1%对当月参保缴费的在职职工给予补贴。

 

(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和符合参保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已积分入学学生按缴费基数0.2%的比例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的0.25%对当月参保缴费上述参保人给予补贴。

 

(三)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0.7%的比例缴纳。

 

(四)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缴费基数0.2%的比例缴纳,省属和市属学校参保学生的政府财政补贴部分,由市级财政按缴费基数0.5%给予补贴;镇区属学校参保学生的政府补贴部分,由所在镇区财政按缴费基数0.5%给予补贴。

 

二、经费负担

 

2015年9月-12月,市、镇区两级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全额由市财政一次性追加解决。2016年起市、镇区两级财政按新调整的比例分别负担。

 

三、增加的门诊医保保费用途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提高缴费比例0.2%所增加的门诊医保保费部分,专项用于家庭医生式服务的部分服务费用,不作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包干费用使用。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


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