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 关于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部分待遇的通知(2010年)

惠市人社〔2010〕23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十届1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会议要求,我市自2011年度开始调整居民医保的缴费与待遇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参保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统一选择同一缴费档次,缴纳全年的居民医保费。具体标准为:A档每人每年30元、B档每人每年15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一)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医保A档的为8万元(原为6万元)、B档的为10万元(原为8万元)。

 

(二)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终止妊娠或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100%(原A档为90%),二级医院75%(原A档70%),三级医院65%(原A档55%)。

 

其他调整内容,以正式公布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准。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源: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