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一、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凡生产、工作正常运转,人平工资达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均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4%缴纳,其费用列入成本。

 

三、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四、补充医疗保险经费支出范围:

 

(一)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年50元标准划出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用于补充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开支;

(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30%部分,根据用人单位的意见,用于补充本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扣除以上两部分后的剩余部分,作为补充医疗保险统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肿瘤、冠心病、中风后遗症、糖尿病、肺心病、高血压病、脑血管疾病、肝硬化、慢性肾功能不全等慢性疾病的医疗费。

 

五、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分配方案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六、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分配对象,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二)本单位生产、工作骨干;

(三)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

(四)单位自行确定的其他人员。

 

七、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分配名单和分配标准,由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其要求,及时将补充医疗保险费资金划入该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八、凡患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所列慢性疾病,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当年个人帐户用完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本人缴费工资基数5%以上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决定在补充医疗保险统筹资金中支付。补充医疗保险统筹资金不足支付时,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补充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有节余的,转下年度使用。

 

九、每年2月为上一年度慢性疾病医疗费报帐时间,符合报销医疗费的人员应将《医疗保险证》、复式处方存根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票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专管员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报帐手续。



相关业务链接:

  1.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