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 关于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和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市直各部门,中央和省驻惠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的意见》(惠府〔2016〕102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2号)规定,现就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办理。

 

经费由市财政保障的市属垂直管理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级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办理。

 

二、征收程序

 

(一)基本程序

 

社保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或者注销等登记手续;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负责受理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变更、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

 

地税部门负责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

 

(二)具体事项

 

1、参保单位

 

增、减员事项:于每月8日至23日(与工资申报时间同步),到社保部门办理次月的社保增减员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1)增员需填写增员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增编文件、编制卡、行政介绍信、新进人员工资核定名册和在职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2)减员的要求填写减员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调令或辞职审批表或开除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缴费事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暂采用地税代扣的方式进行征缴。为保障正常缴费,参保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在相关银行开设缴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主管税务机关签定代扣缴费协议(此前已签定代扣缴费协议的单位可以沿用原协议,不必重签)。

(2)定期检查缴费帐户,确保帐户余额充足,以免影响扣费。

(3)注意保持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特别是手机号),以免影响相关业务。

 

2、社保部门:每月1日,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信息生成缴费托收数据提交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进行征缴。

 

三、待遇发放

 

(一)纳入改革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市直和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实施时间。

 

2014年9月30日前(含当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老办法核定的退休金标准发放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已经按老办法预发养老金的需按新办法重核养老金。在重核养老金工作未进行前,2014年10月1日至参保单位完成参保登记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暂按老办法核定的退休金标准预发养老金;完成参保登记之后新增退休人员暂按原流程办理退休手续,并携带经人社工资部门审批的《退休待遇核定表(老办法)》和退休前的最后一次《工资变动审批表》,到社保部门办理养老金核定手续预发养老金。

 

(二)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项目(标准)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原待遇如节日补贴、住房维修金等其它项目(标准)继续按原渠道发放,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三)从2017年1月起,原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不再退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本息统一按照《关于印发惠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发放经办程序的通知》(惠市人社〔2016〕187号)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

 

(一)基本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同步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社保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省有关规定,设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入户。

 

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不得发生现金收款业务。

 

(二)基金征收及划解

 

各级财政、地税、社保部门及各参保单位按下列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财政部门

 

根据我市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实行县(区)级统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保障范围将所需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补助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能及时、足额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根据实账和虚账的记账方式分别保障,实行实账积累的单位,应将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实行记账方式的单位,在退休前由同级财政按照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存储额拨付资金记实。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的管理和基金收支核算工作。

 

2、地税部门

 

地税部门负责按照社保部门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应征额进行征收,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按明细项目金额、按参保级次分别划入市、县(区)社保部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收入户。

 

对应当纳入市直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地税部门按核算机关全额划解到市级社保部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收入户。

 

3、社保部门

 

社保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归集及划解、待遇管理、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按月将基金收入划解至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及时做好基金收支核算工作。

 

4、参保单位

 

参保单位按财政经费保障级次,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向经费保障的财政部门请拨款项,按时足额缴入当地地税部门开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归集账户。

 

(三)基金对账

 

财政部门要严格做好财政专户管理和基金收支核算工作,社保部门要及时做好基金收入、支出核算工作,并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对账。同时,财政、社保和地税部门要按月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五、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地税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养老保险费征收实施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按规定处理有关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环节的投诉举报;地税部门按规定处理有关征收环节的投诉举报。

 

人社部门可委托社保部门进行养老保险费征缴相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7日


来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