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自治州 关于规范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明确缴费年限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州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甘医保发[2019]68号)精神,经州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缴费基数

 

为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现将原来的双基数缴费规范为单基数缴费,即参保单位按上年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的单位部分医保费,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部分医保费,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因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单位实际缴费费率为6.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和生育保险0.5%之和),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2020年1月起按月缴纳。

 

二、明确缴费年限

 

根据甘医保发[2019]68号关于“各市州要在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出台前,按照本地实际尽快明确缴费年限”要求,为确保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参照其它市州并结合我州实际,自2020年1月起,施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确定我州最低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最低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我州从2001年起,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视同缴费年限为2001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作年限)。参保人员退休时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须满足的条件是: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2001年1月1日至退休时实际缴费没有中断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2001年1月1日至退休时实际缴费有中断的,须足额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一次性缴清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费率和待遇标准

 

基于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现状,暂不调整缴费费率和待遇支付标准。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州医疗保障局

临夏州财政局

2019年12月16日


来源:临夏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