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 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为提高工伤职工基本生活,我市积极出台政策,提升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一、范围和对象

 

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344元、328元、312元、296元、280元、248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障碍程度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5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4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三、调整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