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32号


内容摘录: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


附件下载:

  1.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pdf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