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 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2021年)

珠人社发〔2021〕11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继续稳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20〕75号,以下简称珠府〔2020〕75号文)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490元。

 

二、提高基础养老金所需财政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珠府〔2020〕75号文第四十三条规定承担。

 

三、2021年1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并补发2021年1月至10月期间的提高部分。

 

四、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测算工作,确保财政资金按时足额划拨到位。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 海 市 财 政 局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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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