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 关于调整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标准的通知(2021年)

日人社发〔2021〕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功能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日照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日医保发〔2019〕55号)和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日照市职工和居民生育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日医保发〔2021〕37号)精神,自2021年7月1日(以生育出院结算时间为准)起,我市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其他生育医疗保障待遇的,可参照正常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日


来源: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