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 关于规范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流程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统一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及自治区医保中心下发的《关于规范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流程的通知》(内医保险办发〔2021〕2号)精神,现将全市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资金随其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
二、适用范围
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或市域内旗县之间流动就业的参保职工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适用本经办流程(经办流程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各旗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明确责任人,建立顺畅高效的经办机构内部业务流转机制,及时规范经办流程,从7月8日起全面实现个人账户随医保关系同步转移。各地应尽可能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直接提交相关材料,无法实现直接提交的地区,可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并扫描后,通过传真、电子邮箱加密或邮寄方式办理。办结后要将所有材料按件完整归档保存。
附件:
1.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流程
2.转移接续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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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乌兰察布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流程
为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统一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按照自治区医保局有关要求,制定如下办理流程:
一、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一)关系转入
参保人员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向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由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完成新参保登记后,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和个人账户转移资金后,转入地医保业务科室按照《参保凭证》和《信息表》将缴费年限等信息同步至本地业务系统,并将相关业务办理资料存档,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新参保单位或参保本人。
(二)关系转出
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联系函》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确认转出人员无历史欠费且已完整划拨个人账户资金的,向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并将以上转移材料提交给基金财务科室,及时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转到转入地医保基金财政专户。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医疗保险关系,并将历史参保信息存档备份。
二、市域内旗县间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一)旗县间转出
统筹区内参保人员携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到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无欠费信息且已完整划拨个人账户资金的,在业务系统中办理旗县间转出,同时为参保人员出具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并提交给医保基金财务科室及时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转到转入地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二)旗县间转入
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后,要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旗县间转入,同时将办理结果反馈新参保单位或参保本人。相关业务办理资料存档。
三、注意事项
(一)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进行转移接续相关证明材料的内部流转,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二)医保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科室要及时划转个人账户资金,核对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与银行进账单,确认到账。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政务服务平台、OA等方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认真做好转移接续统计台账。
(五)相关业务受理材料应完整存档。
附件下载:
来源: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