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征缴及“登记缴费一体化”经办模式工作,按照《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64号)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州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22年我州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人均不低于9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2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580元。州级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在2022年12月底前全部拨付至黔西南州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规范征缴时限及待遇享受权益

 

(一)征缴时限。

 

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1.集中征缴期。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3月31日。

 

2.零星征缴期。享受动态参保政策的特定群体和困难群体零星征缴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普通群众、不享受动态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零星征缴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二)缴费标准及待遇权益。

 

1.普通群众。在集中征缴期缴纳2022年居民医保费的普通群众,按320元标准缴纳参保费用,自2022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纳2022年居民医保费的,按900元标准缴纳参保费用,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低保对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计生“两户”及计生家庭特殊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2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不实行动态参保政策,在集中征缴期内,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按320元减去资助参保资金后的金额缴纳参保费用,自2022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内缴费的,按90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退役军人及配偶。军人及军人随军未就业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按320元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2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新生儿。新生儿出生当年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零星征缴期,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按32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90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

 

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各地医保部门、税务部门继续按照黔医保发〔2020〕53号相关规定,做好相关经办服务。

 

6.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居民医保,按320元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900元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7.在校大中专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特殊困难群体,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三、分类资助政策

 

实施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政策,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资助参保具体对象及标准为:

 

(一)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仍按照每人每年140元标准予以资助。其中:第一类(夯实基础县),由省财政全部承担;第二类(重点推进县),由省州县财政按5:2:3比例分担;第三类(引领示范县),原非贫困县由县级财政全部承担,原一般贫困县由省州县财政按5:2:3比例分担。

 

2.低保对象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4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二)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2.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视同特困人员管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以上资助对象以外的其他困难人群,其资助标准和资金由各地根据中央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四、多措并举助推参保扩面

 

(一)明确征缴目标。

 

州级相关部门根据省级明确的征缴目标,综合考虑常驻人口、户籍人口、“七普”数据和上年度各地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明确各县(市、新区)征缴目标(具体见附件4),并纳入各县(市、新区)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

 

(二)优化重点人群参保。

 

1.各类特殊困难群体。精准锁定特殊困难群体参保情况,县级医保、税务部门用好当地共享协作机制,共同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提供特殊困难群体清册。县级医保部门协同特殊困难群体认定部门及时确定特殊群体人员的缴费身份类别,并进行统计筛选,具有多重特殊身份类别的信息,保留资助金额最高信息,汇总报州医保局进行校验后推送给州税务部门分发各县税务部门进行标识。对于全额资助人员,县级税务部门要及时将全额资助人员信息导入社保费标准版系统并完成零申报;县级医保部门根据同级税务部门反馈的零申报数据在医保信息系统中为其开通待遇。对于定额资助人员,医保、税务部门准确标识身份类别、设置征缴标准,保障困难人员参保同时享受政府资助。并定期梳理未参保特殊困难群体名单反馈机关部门及乡镇,共同组织力量宣传动员,利用税务多渠道缴费方式协助其参保。

 

2.在校大中专学生(含九年制义务教育学生)。各地应加强与教育部门协调协作,全面掌握2022年本地在校学生情况,摸清应参保底数,加强宣传发动和统筹组织。同时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教育部门,简化个人信息登记流程,创新学生缴费参保方式。

 

五、优化参保征缴方式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一)提高登记信息准确度。

 

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征收,以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作为基本的参保登记基础信息要素,医保经办部门以税务部门推送的征缴信息作为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权益记录凭证,及时为缴费参保人员开启医保待遇。

 

充分发挥好基层医保经办和集中代收人员作用,做好新增及变更参保登记个人基础信息比对、录入工作。参保地流动人员个人信息登记录入工作,办事群众应持可证明本人完整、真实身份信息的相关凭证(身份证、户口本等)即可办理参保登记。在对新参保人员作信息录入时,除新生儿、服刑人员、合法入境外籍人士等暂无身份信息的特殊人员外,确保参保登记的姓名、身份信息与公安户籍保持一致。

 

(二)做好困难群体标识。

 

各县(市、新区)医保部门、税务部门要根据《特殊群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信息采集表》(附件2)明确特殊群体种类,按照《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群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黔税发〔2019〕102号)要求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资助”的原则,牵头落实本地区困难群体参保当年政府资助标准、资助渠道、人员名单,做好特殊群体标识设置,及时落实个人参保缴费资助等工作。税务部门按照传递的特殊人员信息及时完成系统标识,确保特殊困难群体按个人参保自缴金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三)做好群众参保服务。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医保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让医保经办人员熟练掌握征缴工作政策及要点,增强其业务水平和经办能力。结合本地征缴工作实际,认真收集梳理“一体化”登记系统或群众缴费参保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建立工作台账,统一办理流程,统一解释口径,提升经办工作的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对残疾人、高龄老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参保人群,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集中征缴期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或指派专人主动入户,协助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一站式”服务。

 

(四)杜绝重复参保。

 

利用医保、税务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功能,有效解决省内制度间或跨制度重复参保的问题,以参保人员身份信息作为唯一控制条件,控制同一个身份信息在省内只允许参加一次居民医保。如因新参加工作、调动、升学、搬迁等特殊原因,需在省内异地变换参保类别或关系的,医保部门要做好相关经办服务,确保参保人员省内医保待遇的顺畅接续。

 

(五)做好退费工作。

 

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后出现应予退费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等工作的通知》(黔税发〔2020〕6号)执行,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新区)医保、税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建立健全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压实乡镇、街道组织参保和代收缴纳责任,共同推进城乡居民参保工作深入开展。

 

(二)密切工作协作。一是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传递的特殊群体身份信息,个人参保自缴金额信息等,做好系统设置和保费征缴;二是共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征缴明细交换顺利稳妥;三是医保、税务部门利用一体化征缴系统,持续做好新增、流动人员个人身份信息的登记及医保待遇开启工作;医保、税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协调推进参保工作;四是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为参保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将脱贫人口参保资助缴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五是卫健部门要做好农村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参保及资助工作;六是教育部门要积极做好在校(园)学生的参保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各级医保、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教育部门,建立学校与医保、税务部门,学校与家长之间协同联络渠道,动员全部力量,积极开展引导广大师生和家长支持配合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工作,争取在校学生应保尽保。七是民政部门做好特殊困难群众的分类识别,信息交换,及时宣传发动和组织困难群体的参保工作。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组织干部进村入户,宣传征缴政策,组织动员群众积极参加医疗保险。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特别是针对医保个人筹资标准调整情况,宣传中要讲清制度中的个人缴费责任,重点突出医保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为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老百姓真心的理解、全力的支持筹资改革工作,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推动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四)实行定期通报。州级医保、税务部门通过综合比对分析医保信息系统和税务信息系统2022年度的参保登记质量和参保人员数量,对参保登记质量较差和参保工作进展较慢的地区1-2月份实行半月通报一次,3月份实行每周通报一次,并将督查情况呈报州委、州政府。

 

附件:

 

1.特殊群体参保人员信息表

2.特殊群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信息采集表

3.特殊群体参保人员信息汇总表

4.2022年黔西南城乡居民征缴任务明细

 

黔西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西南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下载:

  1. 黔西南州特殊群体参保人员信息表.xlsx
  2. 黔西南州特殊群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信息采集表.xlsx
  3. 黔西南州特殊群体参保人员信息汇总表.xlsx
  4. 2022年黔西南城乡居民征缴任务明细.xlsx


相关业务链接:

  1. 贵州税务·社保缴费系统(微信版)

来源:黔西南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