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98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93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中的“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 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 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 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关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核 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适用于该办法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199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