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印发《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的通知

豫劳社劳资〔2008〕10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来发布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文本进行了的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文本,并在劳动保障网上公布,供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考使用,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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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民 工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

现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县(区) 乡(镇) 村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由双方选择确定)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止。其中:试用期(有、无)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止,期限为 天。

 

第三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至少保证乙方休息一天。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

 

2.甲方应执行国家有关休假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第五条 劳动报酬

 

1.乙方在试用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 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标准为 元。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出具工资支付凭证。

 

3.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

 

4.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乙方生活费。

 

第六条 保险福利

 

1.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费。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等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在上岗或调换新岗位前应对乙方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乙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作业,须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3.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应为乙方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节、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