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中央驻宁各单位: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建立全区各类用人单位招收、转入职工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必要性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 是政府职能转变和劳动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实施这一制度,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了解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并作为制定法规政策的依据;有利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企业加强联系指导和提供服务;对于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劳动用工制度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发挥劳动合同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人力资源向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有序流动、合理配置的方向健康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尽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二、建立用人单位招收、转入职工的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在招收、转入职工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2、劳动者身份证明;

 

3、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材料,职工转移单位证明材料或者学校(教育部门)、部队(民政部门)出具的材料;

 

4、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5、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上确认职工在该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的时间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备案一份;另一份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连同职工招收、转移证明材料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建立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2、职工身份证明;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者开除、除名、辞退证明);

 

5、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职工备案登记表》上确认该职工离开用人单位的时间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连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四、做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衔接工作

 

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在进行劳动用工管理时,应同社会保险工作紧密衔接,杜绝“有用工无保险、有保险无用工”现象。

 

用人单位在招收、转入职工后30日内,持备案后的《招收调入职工登记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增人手续;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用人单位转入或者招收再次就业的职工,此前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应先同职工协商社会保险接续办法,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增人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持备案后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核减手续;核减职工社会保险的时间,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工离开用人单位的时间为准。

 

五、完善职工个人档案

 

用人单位在招收新职工后一个月内,要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将招收职工的《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以及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机构、学校(教育部门)、部队(民政部门)的相关材料,连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参加社会保险的材料等装入职工档案。

 

用人单位在转入职工或者招收再次就业的职工后15日内,要把职工档案调入单位。认真审核职工以前的档案材料,发现原始材料有缺漏的,要求和帮助职工设法补齐;将职工的《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以及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机构相关材料,职工转移材料,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参加社会保险的材料等装入职工档案。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将职工档案移交职工新的用人单位;无单位的,移交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机构。在办理移交手续前,用人单位应保持职工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

 

六、劳动用工备案的管理

 

凡是2005年5月1日以后招收、转入的职工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均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应在7日内完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凡在自治区范围内的中央直属用人单位,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各市、县、区劳动用工备案的管辖范围,由5个地级市在辖区内划分。

 

附件:

1、《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