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辽医保发〔2021〕9号)要求,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运行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门诊统筹待遇

 

《关于印发铁岭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铁市医保发〔2019〕83号)第十七条门诊统筹待遇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年”,调整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年。

 

二、调整住院统筹待遇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调整为200元,统筹支付范围内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支付比例调整为85%。

 

三、调整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因疾病引起的流产或引产费用、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因生育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起付标准不重复设置;取消原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满12个月才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限制。

 

此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政策与此文件不符的按此文件执行。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铁岭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5日


来源:铁岭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