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2〕16号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请示》(衢市人劳[2001]3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内容,既要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协商一致,又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问题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已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不宜再约定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