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11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期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

 

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199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