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0〕168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水利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水利部于1993年对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了行业统筹。1998年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时,原行业统筹的水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移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但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移交。

 

为妥善解决原水利行业统筹遗留问题,促进水利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研究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以1997年决算数据(见附表)为基础,对水利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后予以确认。移交后缴费比例、待遇计发等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水利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移交到所接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办法由水利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协商后确定。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共同办理好移交手续。

 

附件: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表(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200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