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4〕65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等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3]18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延长,直至医疗终结时,企业方可与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合同制工人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又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时,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19号)的规定进行调解,要求企业和职工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调解不成时,其劳动争议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处理。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199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