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复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工会主席是否可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问题

工组发〔1986〕3号


南通市总工会:

 

你会十月十三日来函,请示中外合资企业工会主席是否可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问题。

 

工会干部同合资企业行政人员的身份不同。工会主席做为企业工会的代表同企业行政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条件下发生关系,不同于企业的雇员。因此,中外合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不同企业签订个人合同。兼职工会主席不是以工会职务,而是以企业雇员身份,可以同企业签订个人合同。

 

此复


发布:198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