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劳局发〔1995〕11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暂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养老条件、待遇和基金的缴纳、管理、支付,按当地县(市)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其补助标准可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本人的标准工资,合同期满一次性付给农民轮换工本人。执行时间从1992年1月1日开始,但具体兑现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分期分批进行。今后省政府或省劳动局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其他条款原则上可按规定执行,但与《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新规定有不一致的,应改按《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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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