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劳〔1995〕2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步骤规定〉的通知》,我厅制定了《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书管理制度,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步骤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按照云南省劳动厅制定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文本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原则,体现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必须完整,约定条款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劳动合同书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

 

第四条 劳动合同书由甲乙双方签订。甲方签订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单位副职领导人、劳资部门负责人或下属单位的负责人)。乙方签订人为劳动者本人。

 

第五条 劳动合同书签订后,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合同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附花名册交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鉴证机构备查。

 

第六条 全省统一使用《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省属单位和中央、部队、省外驻滇单位及经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其它单位所需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既可由省劳动厅代为印制,也可以由经省劳动厅批准的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翻印。

 

第七条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一份存入职工档案管理。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在续订后的十五日内报鉴证机构鉴证,不再收取鉴证费。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在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变更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送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第八条 对已鉴证的劳动合同,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订、废止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必须变更合同部分条款内容的,可重新办理鉴证手续,不再收取鉴证费。

 

第九条 为方便当事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简化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凡能到用人单位办理鉴证的,应派人员到用人单位办理,并提供劳动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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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