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

厅办〔2001〕178号


你局《关于执行云劳[1998]71号文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昆劳社请[2001]4号)已收悉。经我厅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含股份合作制,下同)改造时,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股份制企业法人执照前,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按照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政策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二、 国有企业改制完成并取得股份制企业法人执照后,应及时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国有企业改制后仍保留国有企业法人资格,而新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又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在股份制企业工作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视为继续保留在国有企业,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政策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国有企业改制后,其原企业法人资格已注销,股份制企业又未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股份制企业不再使用职工时,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应按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 国有企业改制后,实行带资安置职工,且股份制企业已将职工所带资产(资金),作价入股并形成个人股权或在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个人已领取过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又被股份制企业留用继续工作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从股份制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计算。

 

国有企业改制后,未实行带资安置职工或在改制时未发给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股份制企业继续留用职工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应将在原国有企业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