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原中方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支付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劳局〔2000〕198号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关于国有企业整体合资后原固定工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生活补助费的批复》(津劳法[1999]318号)规定,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津劳法[1999]318号文件中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后,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对象应当包括下列人员:

 

1、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原中方单位职工;

 

2、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原中方单位职工;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股份被外方收购后组建外商独资企业的原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单位职工;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外商合资合作建立的合资合作单位中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

 

二、生活补助费

 

1、支付标准。企业按照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支付生活补助费。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计算标准。职工工资应按照职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实得工资低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实行工资的,应按照企业职工月平均实行工资的标准支付。

 

三、工作年限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应为合资、合作前,在原中方单位工作年限与在合资、合作单位的工作年限之和。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