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印发《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津劳调字〔1995〕217号


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市政府第34号令)及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希望各用人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在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与我们沟通情况,以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健康地发展。

 

---------------------------

 

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1、企业富余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答: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对企业的富余人员,只要本人不提出不签,企业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下岗期间的有关待遇、期限等内容签订“专项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在合同期内,企业要为他们提供上岗机会。

 

2、企业与“提前退养”职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答:“提前退养”职工仍是企业的职工,与其保持着劳动关系,对已经办理“提前退养”手续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就“提前退养”期间的有关问题签订“专项协议书”,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提前退养”,要严格掌握年龄界限,坚持自愿原则,必须按照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的文件精神执行。对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

 

3、企业现“停薪留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答:对企业已经实行“停薪留职”的职工,原来的《停薪留职协议》可以继续履行,同时企业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应与《停薪留职协议》终止的时间相吻合。

 

4、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合同制职工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后,对企业中原合同制职工,应按《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原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5、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吃劳保”的人员怎么办?

 

答:企业中长期病休“吃劳保”的职工,仍是企业的职工,与其保持着劳动关系。企业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原“吃劳保”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经医疗或劳动鉴定部门鉴定确实有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应按天津市劳动局津劳调字[1995]106号文件规定,实行医疗期。医疗期计算的起始时间,应从签订合同后病休之日起累计计算。

 

职工在医疗期内,不能从事其他有工资性性收入的劳动。一经发现并被证实,企业应停止其医疗期,并限期复工,对拒绝复工者,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对精神病患者怎么对待?

 

答: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因此,暂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待本人病愈后,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患精神病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过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丧失劳动能力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7、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有哪些规定?

 

答: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女职工仍可按1991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申请享受哺乳假。企业对在哺乳假期间的女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假期满后,企业应安排其回原岗工作,并给予一定的适应期,不能按富余人员对待。

 

8、“放长假”人员到外单位从事临时劳动怎么办?

 

答: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放长假”人员可以到外单位从事临时劳动,但应签订临时劳动合同。具体程序为:由原用人单位开据证明,新用人单位凭证明与劳动者签订临时劳动合同。临时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延,仍需由劳动者再从原单位开据证明。

 

“放长假”人员从事临时劳动,受我市最低工资保障。新的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9、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对正在劳教人员如何处理?

 

答:企业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前被劳动教养并保留公职的职工,待本人解教后,可由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10、企业被借调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答:企业职工被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应与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还应签订“专项协议书”。

 

11、企业所属的“三产”人员,应与谁签订劳动合同?

 

答:本着有利于“三产”发展,有利于保护“三产”人员的利益,有利于劳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三产”企业的法人代表与主办单位的法人代表协商决定。人、财、物有自主权的,并有一定规模的“三产”企业,其职工可与“三产”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人、财、物不独立的,职工应与主办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12、企业法人代表更换后 ,其原来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在企业法人代表更换后仍然有效。如合同内容需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

 

13、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都要给予经济补偿?

 

答: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由劳动者先向用人单位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给予经济补偿。

 

14、企业在与1992年以前退伍义务兵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确定合同期限?

 

答:用人单位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对于1992年以前的退伍义务兵,如初次分配到该单位并一直工作至今的,应参照市劳动局津劳调字[1995]106号文件第三条执行。

 

志愿兵亦应参照上述政策精神执行。

 

15、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应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答: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原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时,在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没有废止之前,用人单位仍应按此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16、国有民营、租赁承包企业的职工与谁签订劳动合同?

 

答:因承包人不是一级法人,职工应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还应签订上岗专项协议书。

 

17、由原用人单位派往合资、参股企业工作的人员与谁签订劳动合同?

 

答:由原用人单位派往合资、参股企业工作的人员,一般情况下应与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合资、参股企业解散、破产等原因,劳动者可回原单位工作;如属劳动者本人过失性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单位不再接收。

 

18、对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固定工,如何处理?

 

答:如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同意,应为其办理调动和转移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接自动离职处理;如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不辞而别,应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文件处理。

 

19、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过去混岗的集体工在待遇上是否与全民工一样对待?

 

答:在同一用人单位,有不同所有制身份的职工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国家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用人,企业招工有了自主权,劳动者也有了择业自主权。《劳动法》实施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劳动合同来实现。在同一用人单位,职工不再有固定不变的所有制身份,只有岗位不同和合同期限的不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过去是什么所有制身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在获取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享有休息休假等方面,全体职工是一样的,因此,同一单位多种身份、多种待遇并存的局面,将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不复存在。

 

20、医疗期如何计算?

 

答: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8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8月5日至96年2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次类推。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1、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应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答:在当前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中,要注意保护军转干部的利益,对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应随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若本人提出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签订;如本人自愿签订有限期合同,则应当允许。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