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印发《在国有企业中理顺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劳〔1999〕40号


各市地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指导企业理顺劳动关系,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现将制定的《在国有企业中理顺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理顺劳动关系工作的指导,引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认真搞好政策咨询,对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掌握、汇总并上报省厅。

 

-----------------------------------

 

在国有企业中理顺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10号和豫政办[1999]13号文件精神,指导企业切实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减员增效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理顺劳动关系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清理企业各种复杂的劳动关系形态,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基础工作,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劳动管理体制,使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达到劳动关系清楚,劳动合同规范,劳动规章健全,劳动管理科学的目标。

 

二、指导思想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工作要以《劳动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清理企业各种复杂的劳动关系形态为重点,坚持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市场就业的取向不动摇,按照依法调整,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三、工作内容

 

(一)清理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长期外借、长期放假、隐性就业等人员的劳动关系;

 

(二)对下岗职工,离岗退养,长休病假、产假,长期上学等人员进行界定,规范管理;

 

(三)按规定办理并完善招收人员备案,劳动合同签订、鉴证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手续,建立健全对各类人员的档案管理。

 

(四)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完善企业劳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劳动管理运行机制。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1999年7月底前)

 

这一阶段主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1.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全面摸清离开工作岗位的下岗职工、放长假、离岗退养、长期外借、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以及已领取了个体经营执照或者已经与新工作单位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的状况。

 

2.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方案。在摸清情况基础上,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及豫政办[1999]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方案,对有关政策及一些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

 

3.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动员。采取正面宣传引导的方式,帮助企业、职工和社会各方面了解掌握具体政策,提高对理顺劳动关系工作的认识。企业要根据不同人员情况,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能够认清形势,理解和支持劳动关系理顺工作。

 

4.积极探索,抓好联系点。省确定郑州、洛阳、平顶山三个中心城市和巩义、汝州、栾川三个县市以及部分企业作为理顺劳动关系工作联系点,各地也应在7月底前确定1-2个联系点和联系单位,有重点地抓好对联系点工作的了解和督促指导,使之先运作起来。

 

(二)实施阶段(1999年8月至2000年6月)

 

理顺劳动关系工作逐步在面上推开。要在保持稳定,避免引发大的社会震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类排队,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劳动关系清理工作。

 

按企业类型划分,可先从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较好、劳动关系易于清理的企业入手,逐步理顺劳动关系。对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尝试走经济性裁员的路子。

 

按人员划分,先从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领取了工商执照、停薪留职、挂名、劳动合同到期、长期外借的人员入手,清理劳动关系。对于下岗人员中难度较大、劳动关系暂时不容易清理的,要促使其尽可能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三)督促检查,总结完善阶段(时间2000年7月至12月)

 

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总结交流理顺劳动关系工作情况,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政策。

 

2.督促企业进一步做好劳动关系理顺工作,对于未进行这项工作的,要督促其尽快进行,工作未达到要求的,要指导其提高、完善。

 

3.对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完善各种劳动手续,健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五、理顺劳动关系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下岗职工的处理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从进中心签协议之日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下岗职工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

 

2.下岗职工无论进中心与否,企业与之保留劳动关系的期限最长为三年。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从进中心签协议之日起计算;不进中心的,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成立前已下岗的,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成立之日起计算,之后下岗的从下岗之日起计算。对于劳动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三年的,保留劳动关系的期限应和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相一致。

 

3.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依法与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在本企业以外从事稳定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半年以上的;

 

(3)劳动合同或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满的;

 

(4)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介绍就业,或者不参加为其组织的转业(转岗)培训的。

 

(二)关于停薪留职人员的处理

 

已经停薪留职的人员停薪留职期间原企业可以与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如本人不愿解除,原停薪留职协议可以继续履行,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停薪留职协议期满后,企业能安置下岗的安置下岗,不能安置下岗的可安排其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本人不愿意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的,企业应当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企业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三)关于放长假、“两不找”人员的处理

 

对于放长假、两不找人员,已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应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于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符合裁员条件的,可按《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育哺乳期间,需请假照看孩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假期,由双方共同签订协议,但不能无限期放假。

 

(四)关于“内退”人员的处理

 

企业为职工办理离岗退养(内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龄,并按照职工本人申请企业同意的原则进行,不得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企业可参照退休标准支付生活费。对于确有困难、在职职工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可按不低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五)关于长期外借人员的处理

 

企业应对长期外借人员进行清理,凡能转移劳动关系的,应办理调转手续,不能调转的,可通知本人回企业工作。本人不回来工作的,企业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六)关于长期离岗学习人员的处理

 

职工非企业委派,因本人原因离岗长期学习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委派学习的,要签订协议。对于已经离岗长期学习的职工,属于企业委派的,要补签协议,非企业委派的,应通知其回单位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关于长期休病假人员的处理

 

企业应加强对长期休病假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实行医疗期的规定,并按规定对病休职工进行医疗鉴定,经鉴定已经痊愈的要安排上岗工作,没有岗位的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于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应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八)关于挂名人员的处理

 

对于挂靠档案不上班的职工,企业有岗位的,可给予安置,没有岗位或不服从安排的,企业应当与之解除挂靠关系。今后企业不准为职工办理挂靠手续,因挂靠而形成的劳动争议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九)关于安置在其他单位人员的处理

 

由原企业安排到其他用人单位(含原单位人自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职工,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解除原劳动合同,由新的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十)关于经济补偿问题

 

1.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国家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要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下列人员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停薪留职人员不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的;

 

(2)由原企业单位安排到其他用人单位的;

 

(3)在本企业以外已有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

 

(4)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济、兴办私营企业的;

 

(5)办理调转手续,劳动关系转移的;

 

(6)在企业挂靠档案不上班的挂名职工;

 

2.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解除劳动关系前,职工有岗位的,按照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岗位的,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十一)关于职工档案转移与管理的问题

 

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已就业的,其档案关系应转入新用人单位,也可转入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未就业的转入失业保险机构。

 

(十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职工与原企业劳动关系解除后,原企业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职工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后,新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办实体、自谋职业的,职工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前后与再就业以后的缴费年限和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六、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

 

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劳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1.企业要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劳动管理规章。企业原有规章与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应抓紧修订。

 

2.企业要严肃劳动纪律,对于职工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要及时下达职工违纪警告通知书进行教育和警告,经教育无效的,要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于长期离开企业查无下落和召集不到的人员,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知,对逾期不归的,要解除劳动关系。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1.企业应建立劳动合同台帐(附件1),按合同到期年度将签订不同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分序造册,对劳动合同进行动态管理。要根据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数量、性别、年龄结构,提前做好预控预警,及时通知职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

 

2.企业应为患病职工建立职工医疗期管理台帐(附件2),记录患病职工医疗期的基本情况。要根据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职工应享受的医疗期,医疗期按国家规定时段内的职工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自职工病休之日开始填写,按月记录职工累计病休天数及病情摘要。医疗期满,应注明职工的去向。

 

3.企业要完善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程序。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要认真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附件3),并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拟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4)征求职工意见,职工同意续订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合同办理。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因职工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5)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6),并为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注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附件7),双方签字盖章。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应按规定移交职工档案,档案移交后应及时书面通知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4.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统计报告制度。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下年度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数量、人员构成等情况,填写《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情况年度预报表》(附件8),并按季度将实际终止、解除、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数量、人员构成等情况填写《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表》(附件9),报送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以便于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预控预警工作。年度预报表于每年12月5日前、季报表于报告期结束的次月5日前报送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要于10日前报送省劳动行政部门。

 

(本文所列附件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