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办〔2000〕48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劳动法》实施几年来,我市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识不一致,致使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部分职工缺乏市场就业意识,对用人单位的依赖性较强,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合同,因此与用人单位经常发生劳动争议。为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依法用人机制的作用,现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时,应依据《劳动法》规定设置无固定期限。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经双方协调一致,也可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劳动合同实施细则”中制定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

 

三、职工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向职工先行告知。如用人单位未先行告知而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用人单位应予办理变更手续。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生效日期并可以约定终止条件,也可以约定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约定的条件出现,合同即终止或办理变更手续。

 

五、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有续订意向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就续订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及时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