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转发《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川劳关〔1996〕9号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为依法维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颁发的《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劳动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川府发[1995]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今年内,这两类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其雇佣的人员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认真履行,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列为今年建立和健全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和政策指导,认真制订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尽早开展宣传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并积极做好与当地工商行政部门、个体劳动才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协调工作。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无效合同和劳动争议,在实施工作中,要加强劳动合同的鉴主工作,对两类用人单位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则上都要进行鉴证。

 

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引导和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纳入96年年检的内容,未在年内实行合同制的,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检手续。

 

四、 各地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配合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挥组织、协调、服务作用,加强宣传和督促工作,强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学法、知法、守法意识,引导其尽快地工展实施工作。

 

五、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把这两类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纳入今年劳动监察工作的重点,结合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促进实施工作的开展。对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要依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责令其依法给予赔偿。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