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外资、乡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豫劳力〔1995〕11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型劳动体制的需要,把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政府豫政[1994]8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固定职工、干部、合同工、临时工等,应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新招收、聘用和调入的人员,接收安置的统配人员,从进入单位之日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后,需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合同签订。

 

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已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如合同条款与《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基本一致的,可继续执行,个别条款与《劳动法》等有关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实施劳动合同制的力度,巩固、发展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成果,适时将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重点转向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工作中要积极争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澄清用人单位的情况,制订实施计划,进行分类指导,并运用劳动监察手段,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保今年底前全省各类企业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