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宁劳人〔察〕字〔1995〕033号


各行署、市、县(区)劳动人事处、局:

 

根据《劳动法》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我区将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鉴证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充分发挥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应有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我区境内原固定制职工、新招(雇)职工初签或新签合同;原合同制工人换用新合同、续订合同;转移单位新签、换签合同等统一使用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制定的劳动合同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辖范围,根据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鉴证。新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留存一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鉴证劳动合同后要分类登记、建档。

 

二、 保证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是劳动行政机关管理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帮助、指导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坚持制度、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方便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职工人数多的单位,鉴证人员应主动上门服务,加强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的审查和鉴证,并加盖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

 

三、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鉴证费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鉴证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行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和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收取鉴证费。为减轻企业负担,对用人单位与原固定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每份收鉴证费1元;新招(雇)职工、调入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每份收鉴证费3元,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各缴1.5元;原已鉴证过的劳动合同,这次换用新合同书重新鉴证的,不再收取鉴证费;变更劳动合同,每份收鉴证费1元,由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缴纳;续订劳动合同的鉴证不收费。

 

四、 劳动合同鉴证管辖范围。

 

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鉴证在宁的中央、部队属用人单位(含由国有企业改组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与本单位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行署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鉴证本行署直属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的管辖范围,除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外,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划分确定;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鉴证除自治区、行署劳动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 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保证劳动合同鉴证质量。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劳动合同制度顺利实施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从政策业务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培训、选配专职人员从事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5-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