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5〕8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提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具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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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度适用范围的界定办法,我区适用劳动合同制度的总人数为57.8万人,其中企业52.4万人(不包括乡镇企业)。为了保证《劳动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我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步骤规定如下:

 

一、 到一九九五年上半年,我区劳动制度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市和80%以上的中央属、60%以上的自治区属及银川、银南等川区40%以上的市县属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使我区劳动合同制职工总数达到33万人,占适用劳动合同制度职工总数的57%。

 

二、 到一九九五年末,在我区的中央属和自治区属企业在职职工,原则上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银川、银南等川区市县企业要达到80%以上,川区其它市县属企业要达到60%以上,使我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职工总数达到49万人,占适用劳动合同制度职工总数的85%。

 

三、 到一九九六年上半年,我区山区六县、各级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适用劳动合同制度的在职职工都要完成劳动合同的订立工作,使全区适用劳动合同制度的职工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制度。

 

乡镇企业由市县酌情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一九九六年末。

 

为保证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自治区将根据《劳动法》重新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劳动合同范本和订立程序,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的建设,清理不规范合同,强化劳动关系法制化进程。


发布:1995-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