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劳发〔1998〕133号


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省劳动厅制定了《甘肃省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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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合同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管理规定》及《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360号)、《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劳部发[1997]6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依照法律、法规签订集体合同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是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实行分级审核管理和委托审核管理。

 

第四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境内的中央、省属企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地(市、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现行劳动工资管理体制负责所属各类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也可将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集体合同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管理。

 

第五条 集体合同审核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未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集体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六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有关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 企业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二) 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三)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四) 协商情况及集体合同条款征求职工意见的记录;

 

(五)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六) 集体合同条款的说明。

 

第七条 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后,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编号、登记,并告知报送单位收到时间。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核管理机构自集体合同收到之日起,应在15日内对集体合同作出审核决定。

 

第九条 集体合同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 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代表资格、签订程序进行初审;

 

(二) 将初审合格后的集体合同分送劳动部门内部有关机构,对相关条款进行专审,经该机构主管负责人签字后返回集体合同审核管理机构;

 

(三) 集体合同审核管理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内容包括:集体合同名称、单位地址、双方代表人姓名;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经确认的集体合同有效条款、无效条款及原因;《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的签发日期;劳动行政部门印章;

 

(四) 集体合同审核管理机构应将审查后的集体合同书、企业报送的材料、《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一并存档,并将审核有效的集体合同名单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集体合同审核中出现较大分歧或遇其它重大问题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委托集体合同主管机构负责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有关机构负责人共同参加,对集体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劳动行政部门领导审签。

 

集体合同审核出现涉及其他组织或部门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体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 资格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资格、工会社团资格、职工协商代表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内容。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省市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负责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一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但只能委托一级,不得层层委托。

 

(二) 程序审核。主要包括签订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签字等程序。

 

(三) 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宏观调控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公平等。

 

对集体合同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要向双方提出修改意见,不应直接在集体合同书上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在审核集体合同时,如发现其主体资格、程序、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加以说明后及时退回报送单位。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日期应自第十六日起计算;在十五日内经审核登记,劳动行政部门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送达报送单位的,生效日期为《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确认的生效日期。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制度,地、市、州劳动行政部门有条件的可以成立集体合同审核管理专门机构,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可以成立由劳动关系主管机构牵头,工资、就业、职安、保险、培训等机构参加的“集体合同审核办公室”或联席会议,保证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集体合同签订、审核和履行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建立集体合同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本地区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情况,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8-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