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江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内人社办〔2021〕12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经办管理工作,加强经办业务统一管理,维护基金安全,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十九次办公会审定,现将《内江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办规程(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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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管理,规范完善各业务经办环节办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对象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1971年11月30日前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第三条 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监督、管理和审批,指导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相关企业提前退休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坚持不跨行业不比照、无目录不纳入,超范围不受理,严格审核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权益,防控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养老金行为,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市的下列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第六条 参保人员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种,应在国家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范围内,且在从事特殊工种期间必须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原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或个体参保人员需提前60日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在职职工由本人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按规定如实填报《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本人档案及其他与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相关的原始资料和凭证(档案必须由保管单位密封);

 

(三)其他所需材料。

 

第八条 企业职工向参保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参保企业负责对其工作经历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参保企业在申报前,在企业生产区、办公区、职工居住区等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企业网站或本企业办公场所等显著位置张榜公示(企业申报时需附公示表及公示结果);对部分曾在国有企业工作,现为个体参保人员申报提前退休的,向现参保属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原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原工作单位已不复存在的,在申报窗口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审核流程在系统中完善《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请表》(附件1)、《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企业审核表》(附件2)、《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报表》(附件3)、《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核(审批)表》(附件4)。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原因,个体参保人员档案由初审部门移交至档案室保存,不得将档案退还本人。

 

第十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审核情况提交属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各县(市、区)人社局在每月中下旬将属地次月退休人员审核合格的申报资料报市人社局承办科室。市人社局承办科室原则上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集中会审,进行交叉复核,并提出复核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市人社局提出审批意见并由承办科室通知各县(市、区)人社局按规定程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完成审核材料的电子化扫描存档及信息系统报送工作,确保全程留痕,所有审批流程、材料可追溯、有备份。

 

市人社局承办科室在每月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办结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结果通过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报省厅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必须以个人完整原始档案为审核依据,严格审查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岗位、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原始记录,杜绝无佐证资料或脱离档案依据事后证明材料(证人证言)等确认。

 

第十二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参保人员的原始档案,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工作,认真审核其《申报审批表》所填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醒申请人员和企业认真阅读《申报审批表》中的“真实性承诺”栏和“权益、责任告知”栏的内容,并签字(盖手印)确认。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私刻公章、撤换档案材料和涂改、伪造职工档案的,一经发现,取消个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资格。对于已违规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撤销退休审批决定,并按相关规定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对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年度工作结束后,各级人社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本年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材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有效期5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请表(样表)

附件: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企业审核表(样表)

附件: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报表(样表)

附件: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核(审批)表(样表)

附件: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结果汇总表(样表)


附件下载:

  1. 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企业审核表(样表).docx
  2. 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报表(样表).docx
  3. 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请表(样表).docx
  4. 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核(审批)表(样表).docx
  5. 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结果汇总表(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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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