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 关于做好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社保局(中心),市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77 号)等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全市参保单位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所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参保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含劳务派遣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时间

 

2022年初次申报时间统一为1月4日至3月31日。参保单位初次申报后,如有规定事项变动情况的,应及时申报(其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报当月及以前月份缴费工资的,仅可追溯一次,需往前多次追溯和需补(退)当年以前已缴基数差的,按稽核流程办理);如无规定事项变动情况的,可以不申报。

 

三、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

 

(一)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的60%-300%;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上不封顶;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的60%-300%。

 

(二)2021年度省、市平工资公布前,暂按2020年度的省、市平工资进行“保底封顶”执行,其间,参保单位需办理职工退休、减员的,所涉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不足2020年度省平工资70%的,应为其调整到2020年度省平工资的70%缴纳。

 

(三)2021年度省、市平工资公布后,统一按新标准执行,在职人员由社保经办管理服务机构自2022年1月起统一进行调整补收,参保单位不再另行申报;已办理退休、减员的,其缴费基数、缴费指数如实记载,不再调整。

 

四、申报口径

 

(一)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 2021年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为依据申报其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二)参保单位 2022年度新增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折算为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四)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 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等规定执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的年度工资总额/12,工资发放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数计算。

 

(五)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 号)计算到元。

 

(六)新参保单位及单位新增人员,按单位新参保登记流程及单位新增人员业务办理流程申报。

 

五、申报材料

 

《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附表1)纸质表和电子档。

 

六、申报方式

 

已开通“网上经办账户”的参保单位可通过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未开通“网上经办账户”的参保单位需携带《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附表1)纸质表和电子档到参保地社保经办管理服务机构办事大厅申报。

 

七、相关要求

 

(一)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等规定,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如实在规定期限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2022年度的申报事项为职工名册(社保业务信息系统中的职工姓名、代码)及职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总额等情况。

 

(二)参保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参保单位留存备查。

 

(三)参保单位有人员增加或减少变动的,应分别在人员增加的30日内、人员减少的15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四川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增加)》(附表2)、《参保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附表3),人员增减变动时间以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申报表并签收的时间为准。因单位迟申报减少的,应由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职工本人签字,载明迟申报减少的原因及明确造成后果承担主体,申请事项为:退收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或退收未缴费的计划)并附《参保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附表3)及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后办理;新增人员因迟申报确实需要补缴的,需补缴当年养老保险费的,应由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职工本人签字,载明迟申报增加的原因及明确造成后果承担主体,申请事项为:补下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并附《四川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增加)》(附表2)及劳动合同后办理,需跨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稽核流程办理。

 

八、其他事项

 

(一)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费比例为 16%,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 20%。

 

(二)社保经办管理服务机构在每月10日17:00开始下达当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险征收计划(以下简称征收计划),每月15日17:00对当期征收计划作批量基金征集(不抵扣待转金)后,将数据传输至同级税务部门,各参保单位可于16日后,在网厅自行核对后打印缴费通知单或在税务APP上查询缴费,如遇节假日时间顺延。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途径以同级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税务咨询服务热线:12366。

 

(四)请各参保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及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所造成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

 

(五)本《通知》申报范围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六)各区(县)社保局(中心)要认真做好本级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具体贯彻落实工作,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七)本《通知》及附件相关表格已上传至自贡市人民政府网站社保子频道(网址:http://www.zg.gov.cn/web/ssbj1/home)、自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市本级参保单位社保经办QQ群(群号:205689402),请各参保单位自行下载。

 

(八)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参保登记及权益科0813-8102075、8202930;企业社会保险经办科:0813-8209719。

 

附件:

1.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

2.四川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增加)

3.参保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

4.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

 

自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docx
  2. 附件2四川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增加).docx
  3. 附件3参保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 .docx
  4. 附件4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docx


相关业务链接:

  1. 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来源:自贡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社保中心
发布: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