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通知(2022年)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关于明确2022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数调整执行时间的通知》(苏医保函﹝2021﹞311号)等规定,现就我市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明确如下: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为十二档,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和标准(见下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实行定额缴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标准调整为85元/月。


缴费方式: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服务指南


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等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长可自当年1月1日起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违规向前进行以往年度的补缴来增加缴费年限。对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


友情提醒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标准暂按380元/月(含10元/月大病医疗救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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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