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1〕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已经第1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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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死亡当月本市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第三条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人员,可参照本市相关规定同时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待遇。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下载:

  1.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pdf

发布: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