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意见

浙劳社薪〔2004〕7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省级各部门:

 

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结合我省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努力提高集体合同签订率。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集体合同规定》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签订集体合同要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应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最关心、最需要集体协商解决的问题着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协商谈判,签订有实质性内容的集体合同,条文内容尽可能细化量化,有可操作性,便于监督和考核。

 

三、认真把好集体合同的审查关,确保集体协商谈判协议的合法化。在企业和职工开展集体协商过程中,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对集体合同合法性进行认真地审查,并及时反馈有关意见。

 

四、督促协议双方切实抓好集体合同的履行。要结合劳动监察、劳动年检,或者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督促协议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协议条款,认真属行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确保集体合同的条款得到切实的履行。

 

五、做好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对集体协商过程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要及时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劳动争议群体事件的发生。

 

六、注重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健全雇主协会组织,完善平等协商的三方协调机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探索性地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如开展行业性、区域性计件工资单价或劳动力工资价位的集体协商,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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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