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转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3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规定》,同时要注意将做好此项工作与继续贯彻执行《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起来,以进一步推动我省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扩大集体合同的覆盖面,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二、关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时,应将《规定》第八条的内容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内容结合起来,根据本单位实际,兼顾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适用《规定》。

 

三、关于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用人单位的首席代表,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职工一方的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因故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四、关于集体协商程序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有关时限问题。《条例》有明确规定的,按《条例》规定的时限执行,《条例》没有明确时限的,按《规定》的时限执行。

 

集体协商的一方按规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给以书面回应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集体协商双方应在集体协商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拟协商的事项和参加的协商代表名单通知对方。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应在5日内签字。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集体合同期满前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集体合同双方按规定解除集体合同,应在合同解除7日前报告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

 

五、关于集体合同审查的管辖范围。管辖范围继续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也按此管辖范围处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家组织等三方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过程中、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统计工作。

 

六、国有企业改制以后,双方可以根据企业改制后的情况,按集体协商程序的规定,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原集体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为原集体合同的附件,也可以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指导并督促企业,特别是改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以及新建企业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不断扩大企业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覆盖范围。

 

八、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在进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关法律责任按《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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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