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豫劳社〔2005〕13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劳动关系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劳动关系矛盾增加幅度较大,由此引发的一些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为了及时、有效地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我们结合当前协调劳动关系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修订了《河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你们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建立完善相应制度,及时调整增补人员,切实抓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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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立河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第二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代表政府、省总工会代表职工、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组成。会议设主任一名,由政府方代表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两名,由职工方代表单位和企业方代表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会议成员由有关处(部)人员组成。

 

第三条 协调会议的职责

 

1.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对劳动关系状况、发展趋势及可能出现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提出预见性意见及方案。

 

2.通报交流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情况和问题,就用工、就业、收入分配等方面影响劳动关系的问题进行广泛的沟通、对话,研究对策。

 

3.在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政策时交流情况,交换意见,针对有关问题统一认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市、县(市、区)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障政策,促使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积极开展对话,建立平等协商制度。

 

5.研究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及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指导市、县(市、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6.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和预防的意见与措施。

 

7.宣传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组织检查、交流、培训等活动。

 

第四条 协调会议在三方轮流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安排在年中和年末,与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经一方提议,也可召开临时协调会议。

 

协调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或其他部门人员出席。

 

第五条 协调会议由主任主持。拟协商的事项及时间、地点由主持方与另两方协商后确定。

 

第六条 协调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由三方联合制发有关文件,也可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协调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以暂时休会。具体休会期限及下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三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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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