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关于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函

甘劳社函〔2002〕88号


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我市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兰劳发[2002]123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全面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严格政策界限,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三项条件的人员,都应按规定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凡属规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即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凡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律按解除劳动关系时当时省上规定的领取期限和标准分档分段计发。过去未领部分,可一次性发给,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具体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厅《甘肃省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办法》(甘劳社发[2002]213号)执行。

 

三、办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向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并将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解除劳动关系备案人员名单及档案材料报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查。

 

四、要进一步核实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继续搞好扩面征缴工作,特别是实现了再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

 

五、大力加强失业保险费的清欠工作,督促企业清缴欠费。

 

六、为防止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情况发生,可公布举报电话,提倡社会监督。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