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2〕26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劳动者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可否终止的请示》(杭劳社仲[2001]3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劳动部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是目前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部颁规章。根据该规章规定,我们认为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程度被评为7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可以和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