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劳社函〔2002〕37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杭劳社仲[2002]5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劳动法》实施前通过正常手续调入企业的职工,应认定为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企业如果因为转制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转制的有关政策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因为其他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予以补偿。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