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与原行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地方后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意见

豫劳社养老〔2003〕14号


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针对中石化管道储运公司新乡输油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后有关情况的报告》(石化管道新输人教[2003]8号)中提出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后养老金计发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原行业单位职工与行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或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计发养老金。其养老保险待遇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计算。其中,行业单位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从行业单位实行个人缴费时起计算,档案工资封定时间按《河南省劳动厅〈关于省直统筹行业单位1999年度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问题〉的通知》(豫劳险[1999]42号)规定,一律封定在1997年底。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