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1997年)

苏劳险〔1997〕25号


各市、县劳动局,苏州市社会保障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在现4%的基础上提高到5%。各类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调整,待全省统一测算后,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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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7-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