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浙江省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1999年)

浙劳险〔1999〕310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及所属县(市、区)、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各行业单位,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4%调整到5%,请各地抓紧做好缴费比例调整的落实工作。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