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9年浙江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浙劳复〔1999〕62号、浙财社〔1999〕76号


各市、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规定和省政府授权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批各地企业缴费比例的精神,经研究,同意有关市、地(本级)、县1999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照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如下比例执行:

 

一、省本级及市地比例:

 

省基金中心20% 杭州市23% 宁波市20%

温州市17% 湖州市23% 嘉兴市20%

绍兴市17% 金华市19% 衢州市21%

丽水地区19% 台州市17% 舟山市17%

 

二、有关县(市)比例:

 

萧山市20% 余杭市25% 临安县21%

长兴县22% 安吉县22% 德清县23%

海宁市21.5% 嘉善县22% 兰溪市21%

江山市22% 开化县22% 龙泉市26%

青田县27% 云和县30%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超过20%的市县,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核准核实缴费基数,提高基金收缴率,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逐步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目前仍以企业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等多项基数、多个比例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县,要尽快改按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一个基数、一个比例执行,以规范养老保险业务,均衡企业负担。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