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0年浙江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0〕35号、浙财社〔2000〕42号


各市、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规定和省政府授权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批各地企业缴费比例的精神,经研究,同意省本级、各市、有关县(市)2000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照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如下比例执行:

 

一、省本级及市地比例: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 杭州市23% 宁波市20%

温州市17% 湖州市24% 嘉兴市20%

绍兴市17% 金华市19% 衢州市21%

丽水市19% 台州市17% 舟山市17%

 

二、有关县(市)比例:

 

余杭市25% 长兴县23%

德清县23% 安吉县22%

海宁市21.5% 兰溪县21%

江山市22% 开化县22%

龙泉市26% 云和县30%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超过20%的市县,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核准核实缴费基数,提高基金收缴率,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逐步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