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企业中执行机关事业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1996年)

鲁劳发〔1996〕53号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鲁政发[1994]86号)文件规定精神,经研究确定:凡符合鲁政发[1994]8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即: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改制前已办理了离退休、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仍执行机关事业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可按照省人事厅鲁人退[1995]4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时间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其增加待遇需经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审批。所需资金,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的,从原资金开支渠道列支。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