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停止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非养老保险费用和违规费用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1〕12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0号)的规定,我厅与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通知》(苏劳社[2000]121号),要求各地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从各地报告和我们调查的情况看,部分地区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非养老保险费用和违规费用,给“两个确保”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根据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新办职工退休时,必须停止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房贴等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费用,并责成企业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和支付渠道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

 

二、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离退休人员已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房贴等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费用和其他违规费用,结合今后基本养老金调整,研究制定退出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具本实施方案,逐步改由企业发放或各地另行统筹调剂解决。

 

三、 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是一项关系每位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关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关系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掌据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3-16